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681民初787号
原告:***,男,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吉林长白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临江市。
被告: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任晓娟,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吉林省临江市。
原告***与被告***、长春丰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9元,退还给***。
审判员 张彤彤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