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102民初25531号
原告:浙江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遐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浙江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公司于202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公司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