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9执异248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28号二楼东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郴州中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已注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湖南中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白露塘镇临邑大道十六田标准厂房企业服务中心408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上海园林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中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州中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园林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湖南中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中昆公司)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并提供了(2017)沪0109民初20408号民事调解书、工商档案资料作为证据。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园林公司与被执行人郴州中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2017)沪0109民初2040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郴州中昆公司返还园林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等内容。上述调解生效后,郴州中昆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园林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8)沪0109执1076号立案执行。
另查明,2021年12月26日,郴州中昆公司股东会决定,通过合并协议,同意被第三人湖南中昆公司吸收合并,并同意被吸收合并后注销郴州中昆公司。2022年1月6日,郴州中昆公司经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因合并而终止,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合并后存续或新设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郴州中昆公司与湖南中昆公司合并后,郴州中昆公司解散注销,湖南中昆公司存续,园林公司据此申请变更被执行人,符合前述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沪0109执107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由郴州中昆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变更为第三人湖南中昆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姣
审判员 ***
审判员 郑 樱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