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与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鱼山露天煤矿、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青28民初122号
原告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团鱼山露天煤矿、青海省能源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的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庆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党雪仁 审 判 员 谢建华 审 判 员 陈治冈
法官助理 马 兰 书 记 员 李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