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民特539号
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某,江苏路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姜某,男,199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某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21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受理仲裁司法审查案件后,作出裁定前,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的,裁定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