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省鼎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728民初4614号
原告河南省鼎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垣市***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30077393X。
委托代理人***,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000号607室。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5457643J。
原告河南省鼎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鼎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鼎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鼎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河南省鼎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已预交14152元,应退还河南省鼎瑞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10502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