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25民初160号
原告: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鲁班路**南宁禾田信息港**楼****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559402916P。
法人代表人:杨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韦,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俏,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林县水利局。住所地:上林县大丰镇民族街**。
法定代表人:陆峰杰,局长。
原告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林县水利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74元,减半收取5287元,由原告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宁泽林
审判员 卢一凤
审判员 韦洪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朝敏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