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桂10民终28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鲁班路95号南宁禾田信息港4号楼21层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10755940216P。
法定代表人:杨夏,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展翅,广西广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原田阳县水利局),住所地: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中山街67号。
法定代表人:农民琨,该水利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百色市田阳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原田阳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住所地: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中山街67号。
负责人:陆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广西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原田阳县水利局)、百色市田阳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原田阳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1)桂102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11日召集当事人到庭进行法庭调查。上诉人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展翅,被上诉人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原田阳县水利局)、百色市田阳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原田阳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敏到庭参加。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田阳区人民法院(2021)桂1021民初735号,并支持上诉人一审请求。2、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由上诉人完成设计并施工合同约定的15眼井,双方对已经完工验收的12眼井是没有异议的,对余下三眼是不是完工验收有异议,上诉人认为涉案的15眼井水都己经完工,其中12眼已经验收,余下三眼已经完工并使用,依法视为验收。事实上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针对的是2016年广西严重干旱,涉案的设计施工都是为当时抗早需要,上诉人设计施工所有涉案项目,都及时交付了被上诉人相关的村屯使用抗旱,被上诉人使用涉案的15眼井水,而不进行验收,明显是故意促使结算条件不成就,依法律规定,故意促使条件不成就的,应视为条件成就,依此,被上诉人应该支付相应的款项给上诉人。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中计算支付方式是错误的,应该每眼井水独立计算,完成验收后依合同15天支付92%,质保期过后15天内支付完毕,本案的12眼已经完全完工验收,从使用到完工验收时间段已超过质保期限,理应该支付至100%。完工未验收的余下三眼井情况如下:1.田阳县那坡镇弄山村弄山外屯抗旱应急备用井工程经现场察看,该项目涉及内容都已完成,水泵及泵房可正常使用。现场抽水水量充足,可满足现状村民正常饮水要求,村民现状也正在使用着。设计单位按合同提交完整施工图纸己已达5年,村民已正常使用,属业主没有及时组织验收,不属于设计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支付剩余设计费,建设单位应支付92%设计费。2.田阳县巴别乡安宁村安宁屯抗旱应急备用井工程设计单位按合同提交完整施工图纸己达5年之久,经现场察看该项目现状抽不了水是水泵问题,属于施工单位的责任和建设方的管理责任,不属于设计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应支付92%设计费。3.田阳县洞靖乡宜洒村灯塔、德宜屯抗旱应急备用井工程经现场察看,该工程机井已完成,水井内安装水泵,水井旁电线杆有电线接头,泵房及管路都已完成。根据现场了解情况,该工程是可以正常抽水的,建设单位应支付92%设计费。因此,被上诉人应该支付:141910*12*100%+141××××3*92%-1700000(已累计支付)=394591.6元综上所述,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请二审法院作出公正判决。
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原田阳县水利局)、百色市田阳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原田阳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证据,请依法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一、上诉人自认,有三眼井没有验收,那按合同的约定,上诉人无权就该三眼井要求上诉人支付相应的款项。二、上诉人至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三眼井没有验收的责任在于被上诉人。三、上诉人至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三眼井的出水量已经符合合同的约定。四、上诉人至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三眼井已经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或进行交接手续。五、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对十五眼井的总价进行了约定而非单个井的价格进行约定,被上诉人至今已经支付1700000元给上诉人,己经达到合同总价的80%,按合同约定,上诉人只有全部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才能得到余下的20%的款项,然而,上诉人至今都没有完工,因此,其无权要求余下的工程款。退一步来说,即使按单个井的价格进行结算和支付,上诉人完成十三眼井,其价格也就是1700000元,因此,不论从哪方面来说,上诉人都无权要求被上诉人支付余款。六、在一审法院判决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己经口头协商同意,只要被上诉人再支付其12000元就不再进行上诉了,等工程结束后再结款,然而,在被上诉人于2021年10月27日支付其12000元后,上诉人却又反悔并提起上诉,显然,上诉人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综上,依法应当驳回诉其上诉请求。
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二被告清偿欠款348642元及违约金为37728元(巴别乡工程从2017年7月25日计至2021年1月计42个月;那音水库工程暂时从2020年4月30日计至2021年1月计9个月;百东河水库工程计0个月,请求按6%计付至清偿之日);2、判决二被告退还给原告履约保证金142487.10元;3、判决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下设的被告百色市田阳区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甲方)与原告(乙方)于2016年7月1日签订《合同协议书》,主要约定:原告承接在田阳区那满1个、玉凤2个、田州1个、坡洪3个、那坡1个、五村2个、洞靖1个、巴别4个等乡镇抗旱应急备用井共15个眼井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各备用井均要求建泵房、水池等配套设施和数量不等的出水量,总勘察设计费为田阳区财攻政评审审批勘察设计费的99.4%,即2128651元(田阳区财政评审审批勘察设计费2141500元×中标报价费率99.4%)。付款方式:设计人完成初步设计经审查批复后,工程项目投资下达后1个月内,业主支付总勘察设计费的20%给设计人;2、设计人向业主提交施工图后15天内,业主支付总勘察设计费的80%给设计人,工程完工后15天内,业主支付总勘察设计费的92%给设计人,保质期过后15天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勘察设计费的100%给设计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组织勘察设计并施工,其中那满1个、玉凤3个、田州1个、坡洪4个、五村2个、巴别1个共12个眼井已完成施工和验收合格,其余3个眼井未验收,被告依约支付原告勘测设计费共1700000元。原告以合同工程项目虽未验收,但被告已实际使用该合同的工程项目,尚欠勘测设计费用428651元,经多次追款未果,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公正判决。另查明,2020年8月14日原告以12眼井已完工验收,已累计支付勘测设计费1700000元,其余3眼并虽未完工验收,向被告百色市田阳区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申请支付锄察设计费407363.50元(141910元/眼×3眼×95%),被告百色市田阳区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没有签署意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百色市田阳区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作为被告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的隶属二层机构,是负责本区防讯抗旱工作具体实施的部门.被告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对百色市田阳区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百色市田阳区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签订《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按照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共2128651元的付款方式,设计人向业主提交施工图后15天内,业主支付总勘察设计费的80%给设计人;工程完工后15天内,业主支付总勘察设计费的92%给设计人,保质期过后15天工作日内,业主支付总勘察设计费的100%给设计人。按被告已支付原告勘察设计费1700000元,占总勘察设计费的79.86%。现因3眼备用井没有完工验收,支付总勘测设计费92%的附条件没有成就,且原告以被告已经使用合同工程项目,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合同总勘察设计费95%的主张,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2、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的主张,如同上述条件没有成就,证据不充分,一审法院也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6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对于一审查明事实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22年3月2日本院派员到涉案现场进行勘察,田阳县巴别乡安宁村安宁屯抗旱应急备用井工程完工,可以正常使用。田阳县那坡镇弄山村弄山外屯抗旱应急备用井、田阳县洞靖乡宜洒村灯塔、德宜屯抗旱应急备用井不能出水,无法使用。
根据诉辩双方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是否应当向上诉人勘设设计费428651元及违约金62154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百色市田阳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原田阳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据合同约定,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勘察设计和施工乡镇抗旱应急备用井共15个眼井,合同约定勘察设计费共2128651元。经查明,上诉人施工的15个眼井,有13口眼井能正常出水,并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田阳县那坡镇弄山村弄山外屯抗旱应急备用井、田阳县洞靖乡宜洒村灯塔、德宜屯抗旱应急备用井的两口眼井不能出水,无法使用。现被上诉人已经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70000元,而按照上诉人已经完成的工程量为13/15=86.67%,应当支付的工程款为2128651元×86.67%=1844901.82元,故被上诉人还应当向上诉人支付1844901.82元-170000元=144901.82元的工程款。2020年8月14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百色市田阳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原田阳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申请支付拖欠的设计费,故违约金的支付时间应当从2020年8月14日起算,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上诉人诉请的违约金过高部分,因上诉人未能举证证实其因被上诉人违约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确切数额,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2021)桂1021民初735号民事判决;
二、由被上诉人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原田阳县水利局)、百色市田阳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原田阳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支付勘察设计费144901.8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44901.8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从2020年8月14日起计付至付清时止);
三、驳回上诉人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履行义务,如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一审案件受理费8662元,由上诉人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104.70元,被上诉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原田阳县水利局)、百色市田阳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原田阳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负担2557.3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662元,由上诉人广西聚海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负担6104.70元,被上诉人百色市田阳区水利局(原田阳县水利局)、百色市田阳区水旱灾害防御中心(原田阳县防汛抗旱指挥办公室)负担2557.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郭承峙
审判员 凌文楼
审判员 罗翠航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彭榆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