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民终177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7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女,1998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审第三人:***,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原审第三人: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丹北镇新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利智汇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丹阳谊善车灯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谊善车灯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14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鸿利智汇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审第三人谊善车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支持***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鸿利智汇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不享有对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权,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1.***享有对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法定解除权。签订《关于谊善车灯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鸿利智汇公司想改善谊善车灯公司经营管理,清除历史欠账,最终实现企业扭亏为盈。为达到这个目的,鸿利智汇公司要求***带资(投资股权)经营管理,并给予***“五年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变的承诺。涉案股权转让实质是一份对赌协议。“五年经营管理自主权”是协议的核心条件,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谊善车灯公司章程明确赋予了控股股东鸿利智汇公司对谊善车灯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公司高管的绝对定夺权和所有公司重大事项的绝对决定权。也就是说,鸿利智汇公司是完全能够保障***“五年经营管理自主权”的承诺。“五年经营管理自主权”的实现条件是***出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同理,鸿利智汇公司解除***在谊善车灯公司相应职务,是其对《股权转让协议》的根本违约。鸿利智汇公司在其反诉请求和事实理由中明确表示***享有经营管理自主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中鉴于部分所载明以及协议的第四条约定,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保持***“五年经营管理自主权”是鸿利智汇公司的主要义务,也是***购买相应股权后附期限的主要条件,更是完整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核心内容之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鸿利智汇公司享有对谊善车灯公司绝对控制权、超过三分之二表决权对公司章程的制约权、总经理提名权,董事会席位多数权、董事提名权。在协议约定的五年期限届满前,解除***的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是其以行为表明不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主要义务。鸿利智汇公司的违约行为,全面违反订立协议的本意,也违反该条第四款的规定,***享有法定解除权。(二)一审法院认为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亦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所以***不享有约定的解除权,是错误认定。一审法院完全忽视《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背景、意图和目的,以及***800万元股权转让款所对应3.56%股权的将来价值和可能假设性条件成就的价值。而确定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然错误。(三)一审法院认为鸿利智汇公司未违反协议,从而认为其不应支付违约金和损失800万元,是错误的。1.一审法院对“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解释脱离基本常识和协议本意,故意曲解。2.一审法院对“私自变更事件”和“***事件”的定性有失偏颇。
鸿利智汇公司辩称,(一)案涉协议分为股权转让和奖励股权两项独立的条款方案,条款内容并列独立、法律关系不同、条款目的不同,彼此不形成相互关联或冲突。(二)***缔约前已作出同意受让股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和决定,案涉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经各方合意签署并履行完毕,股权转让之目的已经实现,不存在解除的情形。(三)***一审庭审自认解除请求权只针对第一条印证案涉协议条款的独立性,且本案没有约定解除的条款,也没有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没有5%股权转让的解除请求权基础。(四)案涉协议第4.2条约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边界和底线,且***签署《公司章程》《劳动合同》表明同意经营管理自主权是在公司的自治机制和用工自主权之下行使,***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应当遵守案涉协议、《公司章程》《劳动合同》。(五)***未尽总经理的勤勉尽责义务,公司董事会解聘总经理的职务合理、合法;***经公司催告履行管理职责后变造证明、持续旷工,在主、客观上消极履行管理义务,严重违反公司的管理制度。(六)***民事上诉状的诉请理由显然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案涉协议,属于***的根本性违约,鸿利智汇公司没有违反协议约定。另外,***一直在强调鸿利智汇公司通过谊善车灯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解除***的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涉及到违反《股权转让协议》,但是***自始至终都没有对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提出异议,也没有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至今已经过了1年多的时间,***一直在主张的都是解除《股权转让协议》,退回股权转让款。由此可见,***从始至终的目的,并不在于如何履行经营管理,如何担任总经理以及法定代表人,而是在于通过本案的诉讼,转嫁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涉案的股权贬值、投资风险。
谊善车灯公司述称,(一)企业生产经营不是一成不变的,根据客观情况变化,谊善车灯公司可以调整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履行经营管理义务的行使形式,***在认同、遵循谊善车灯公司自治原则和用工自主权原则的前提之下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和履行经营管理义务。(二)***任职期间未尽勤勉尽责义务,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谊善车灯公司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劳动合同书》调整经营管理自治权和履行经营管理义务的形式,于情于理于法均属适当。(三)即使***认为谊善车灯公司安排或配置不合理,***也应当先服从安排并沟通,但***长期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体现拒绝履行管理义务。(四)***作为谊善车灯公司股东,民事上诉状的诉求偏离谊善车灯公司的实际客观情况,执着于追求个人权利和岗位,侵害谊善车灯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另外,***与鸿利智汇公司达成《股权转让协议》后,谊善车灯公司在2020年1月9日进行了债转股,额外加入16名股东。据此,谊善车灯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已不是单由***、鸿利智汇公司构成,其整体利益是20名股东的共同利益。***依据《股权转让协议》来要求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及总经理职务,是将个人利益凌驾于全体股东利益之上。
***、***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解除***、鸿利智汇公司双方于2019年11月22日签订的《关于谊善车灯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2.判决鸿利智汇公司配合***办理相关的工商信息股权、股东变更登记;3.判决鸿利智汇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800万元;4.判决鸿利智汇公司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800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鸿利智汇公司承担。庭审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判决将现工商登记***持有谊善车灯公司的股权3.56%变更为鸿利智汇公司持有。变更第4项诉讼请求为:判决鸿利智汇公司支付***违约金800万元。
鸿利智汇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支付鸿利智汇公司违约金1000万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9年11月22日,鸿利智汇公司(甲方)与***(乙方一)、***(乙方二)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鉴于:1.甲方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300219),持有谊善车灯公司85%的股权;2.乙方一是鸿利智汇公司间接参股的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拥有丰富的汽车电子行业的管理经验;3.***目前持有谊善车灯公司15%的股权;4.由于谊善车灯公司经营不善,甲方拟将乙方及其管理团队引入谊善车灯公司开展管理工作,为加强双方合作,同时体现对乙方的激励效果,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谊善车灯5%的股权,甲方同意视乙方接管谊善车灯后的业绩增长情况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给予乙方不超过10%谊善车灯股权的奖励。第一条5%股权的转让方案1.1乙方同意以1000万元合计购买甲方所持谊善车灯5%的股权,其中乙方一购买4%,乙方二购买1%,甲方同意转让。本次股权转让后,各方在谊善车灯持股比例如下:鸿利智汇公司持股80%,***持股4%,***持股1%,***持股15%。1.2乙方一应付800万元,乙方二应付200万元,乙方应在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500万元,2020年6月30日前付清余款。乙方内部按照各自购买股权的比例支付每期股权转让款。1.3本协议签订后45日内,各方配合谊善车灯公司将完整的股权转让变更申请资料提交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1.4甲方转让的股权系甲方合法所有,不存在质押、冻结或第三方权利等影响乙方合法受让股权的情况。1.5各方应就该5%的股权转让征求***意见,由***放弃优先购买权。第二条10%股权的奖励方案2.1在乙方及其管理团队接管谊善车灯的管理工作后,根据乙方每年度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予以奖励;具体如下(操作层面,2020年、2021年的考核指标不作为激励的依据):2.1.1如谊善车灯公司2020年至2024年任一年度的净利润(本协议所述“净利润”,均指扣除非经常损益后的净利润)达到目标净利润的,甲方将其持有的下表对应年度最高奖励股权比例无偿转让予乙方(单位:万元):预测时间2020年,目标营业收入27000万元,达标净利润480万元,目标净利润800万元,最高奖励股权比例0;预测时间2021年,目标营业收入36000万元,达标净利润1440万元,目标净利润2400万元,最高奖励股权比例0;预测时间2022年,目标营业收入41000万元,达标净利润2100万元,目标净利润3500万元,最高奖励股权比例2%;预测时间2023年,目标营业收入55000万元,达标净利润3000万元,目标净利润5000万元,最高奖励股权比例3%;预测时间2024年,目标营业收入72000万元,达标净利润3900万元,目标净利润6500万元,最高奖励股权比例5%;合计目标营业收入231000万元,达标净利润11400万元,目标净利润19000万元,最高奖励股权比例10%。2.1.2如谊善车灯公司2020年至2024年任一年度的净利润达到达标净利润但未达到目标净利润的,将按照达成目标净利润的比例给予最高奖励股权比例对应的比例奖励股权。公式如下:当年度给予的股权奖励比例=当年度实际实现的净利润÷当年度目标净利润X当年度最高奖励股权比例。2.1.3如谊善车灯公司2020年至2024年任一年度的净利润不足达标净利润的,不予奖励。2.1.4符合奖励条件的,甲方在指标完成当年的审计报告出具且甲方内部有权机构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办妥当年对应比例的股权过户手续;如上一年度未完成考核指标的,下一年度仍按照相应年度的指标进行考核奖励。2.2谊善车灯公司的年度业绩情况的审计由甲方聘请的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完成。2.3乙方完成考核指标时,乙方一受让比例为80%,乙方二受让比例为20%。2.42.1所列各年度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亦为对乙方的绩效考核重要参考指标,影响乙方各年度奖金数额。第三条税费3.1甲方依照本协议第二条股权奖励条款向乙方无偿转让股权时,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等税费由乙方负担。第四条法律责任4.1各方同意,乙方一和乙方二可以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承接上述受让股权和奖励股权。其中,乙方一持有合伙企业80%财产份额,乙方二持有合伙企业20%财产份额。乙方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的份额必须经甲方同意。合伙企业违反本协议的约定视同乙方均违反本协议的约定。4.2乙方对谊善车灯公司的管理义务至少延续至2024年度届满,乙方违反前述约定或是本协议约定的任一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不损害谊善车灯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乙方享有谊善车灯公司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甲方五年内保持谊善车灯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4.3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己方过错延迟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每延迟一日,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延迟超过30日的,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4.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因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根本性违约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之必要,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向违约方追索因违约方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4.5乙方将其持有的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其他应付费用以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承担的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拍卖费、律师费、执行费等。鸿利智汇公司在甲方落款处加盖公章,***在乙方一落款处签字,***在乙方二落款处签字。
2020年1月9日,谊善车灯公司通过2020年第2次股东会决议,内容为:谊善车灯公司2020年第2次股东会会议于2020年1月9日上午10:00在公司二楼会议室举行,出席会议的股东为:鸿利智汇公司、***、江苏富新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明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德懿翔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宇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中亿达汽车电子配件厂、***、常州市香都多汽配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门市晨明标准件有限公司、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丹阳柯柯塑业有限公司、***、丹阳市钮斯菲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上20名股东代表了公司l00%的股权。本次会议由鸿利智汇公司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主持。会议一致通过了以下事项:一、由江苏富新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16户企业或者自然人与公司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合同之债转为公司股权,并相应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来源为该16户债权人的债权,增资方式为债转股,出资方式为货币。本次债转股以经16户债权人均认可的公司整体估值330000000元为增资基数,即每1元的注册资本对应的价值为3.125644元。本次转为股权的债权总额为40855686.03元,债转股增资以后,公司对应增加注册资本13071125.83元,注册资本达到118649370.55元,未进入注册资本的增资债权27784560.20元转增为资本公积。二、债转股增资后各股东的认缴注册资本、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及出资日期如下:(一)鸿利智汇公司,认缴出资额84462595.77元,出资比例71.19%,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19年6月30日;(二)***,认缴出资额15836736.71元,出资比例13.3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6月30日;(三)江苏富新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6947471.02元,出资比例5.86%,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四)***,认缴出资额4223129.79元,出资比例3.56%,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19年6月30日;(五)浙江永明模具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925834.17元,出资比例1.6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六)***,认缴出资额1055782.45元,出资比例0.89%,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19年6月30日;(七)江苏省德懿翔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892394.10元,出资比例0.75%,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八)丹阳宇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474060.62元,出资比例0.4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九)丹阳市中亿达汽车电子配件厂,认缴出资额392366.59元,出资比例0.3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十)***,认缴出资额382195.65元,出资比例0.3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十一)常州市香都多汽配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319184.77元,出资比例0.27%,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十二)***,认缴出资额282658.6元,出资比例0.24%,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十三)东莞市华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78747.23元,出资比例0.2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十四)***,认缴出资额242801.50元,出资比例0.2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十五)海门市晨明标准件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226194.98元,出资比例0.19%,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十六)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69890.65元,出资比例0.14%,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十七)***,认缴出资额152114.10元,出资比例0.13%,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十八)丹阳柯柯塑业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39025.05元,出资比例0.12%,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十九)***,认缴出资额131996.06元,出资比例0.11%,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二十)丹阳市钮斯菲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114190.74元,出资比例0.10%,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日期2020年1月9日。三、由江苏富新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永明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德懿翔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宇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丹阳市中亿达汽车电子配件厂、***、常州市香都多汽配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海门市晨明标准件有限公司、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丹阳柯柯塑业有限公司、***、丹阳市钮斯菲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共16名债转股股东将表决权委托鸿利智汇公司行使(但除表决权外的权利仍由各股东享有和行使),该委托不可撤销,委托期限从本决议生效之日起满36个月为止。四、通过《谊善车灯公司章程》。以上20位股东分别在股东签署页签字、盖章。
2020年1月9日,谊善车灯公司章程,载述: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章程经过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对公司及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第四条公司由20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自身的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第五条鉴于公司为上市公司鸿利智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上市公司子公司的管理制度。第二章公司名称、住所和经营范围第六条公司名称:谊善车灯公司。第七条公司住所:丹阳市××北镇新桥。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生产车辆灯具制造设备、车辆灯具及塑料件;加工车辆灯具零部件;开发设计模具;电子控制燃油喷射系统,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以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第九条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18649370.55元。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的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第十条公司股东:(一)鸿利智汇公司;(二)***;(三)江苏富新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四)***;(五)浙江永明模具股份有限公司;(六)***;(七)江苏省德懿翔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八)丹阳宇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九)丹阳市中亿达汽车电子配件厂;(十)***;(十一)常州市香都多汽配有限公司;(十二)***;(十三)东莞市华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十四)***;(十五)海门市晨明标准件有限公司;(十六)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十七)***;(十八)丹阳柯柯塑业有限公司;(十九)***;(二十)丹阳市钮斯菲尔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合计认缴注册资本118649370.55元,出资比例100%。第十二条20名股东中,股东***认缴的15836736.71元出资已于2019年6月30日到位9436736.71元,剩余6400000元应于2020年6月30日到位。其余股东的认缴出资已实缴到位。第十三条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可以追究未实缴注册资金股东的责任。当公司发生纠纷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第十三条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可以追究未实缴注册资金股东的责任。当公司发生纠纷时,未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第四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六条股东作为出资者按出资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第十七条股东的权利有:(一)出席股东会会议,并根据实缴出资比例享有表决权,但股东之间的相关协议对表决权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二)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选举公司董事和监事;(四)按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五)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六)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九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无需经过其他股东同意。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本条规定的公司净资产,可以以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经评估的评估结果为准。第五章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最高权力机构。第二十三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会议的董事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审议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十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公司董事候选人由鸿利智汇公司推荐。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的任期从首次股东会会议选举后开始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后来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三十四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决定相关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在业务方向发生重大变化时决定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十二)决定年度奖金提取和分配计划;(十三)任何赠与或者提供财务资助(含借款)50万元以上,以及任何放弃权益的行为;(十四)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十五)对外投资性事务;(十六)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指因亲属原因或者利益往来原因等而具有利害关系的主体,包括直接的和间接的)发生的(与关联自然人单笔金额超过10万元,与关联法人单笔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或者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超过100万元以上)关联交易;(十七)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5%以上或金额超过500万的资产租赁事项;(十八)决定单笔金额在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2%以上中金额超过200万的资产核销事项;(十九)聘请或更换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议决定公司重大会计政策调整、会计估计变更和重大会计差错变更;(二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违反上述第十三项、第十四项规定的,由作出决定或者签字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或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第十六项规定与公司订立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追认的除外。违反上述第十六项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除依法追究交易相关方赔偿责任外,还应当由作出决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交易额的l%-10%另行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该赔偿程序可以由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者监事以公司名义提起。第四十条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和财务总监1名,总经理由鸿利智汇公司推荐,经董事长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副总经理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财务总监由鸿利智汇公司推荐,经总经理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不得长于任命其职务的董事会的任期,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董事会改选后重新聘任。第四十一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其他高级管理���员的协助下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其他人员;(七)股东会、董事会职权以外的其他事权。第四十二条公司建立总经理办公会制度,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总经理办公会由总经理末位发表意见,原则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会议表决制度,但总经理在说明具体理由后,有权作出不按多数意见办理的决定。第六章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四十九条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公司财务和会计制度外,公司还应当参照上市公司管理的要求,建立包括合同管理、项目预算、收入确认、现金流管理、坏账准备、采购管理、发票管理、现金管理、固定资产折旧、审计费用摊销等规章制度。第五十条公司应在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会计年度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表;(五)利润分配表。鸿利智汇公司、***、***、***、江苏富新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章程落款处签字、盖章。
2020年1月15日,***向鸿利智汇公司转账支付400万元,2020年6月29日,***向鸿利智汇公司转账支付400万元。
***于2020年1月15日向鸿利智汇公司转账支付84万元,备注“***丹阳谊善车灯股份转让款”;于2020年1月16日向鸿利智汇公司转账支付16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向鸿利智汇公司转账支付20万元;于2020年6月30日向鸿利智汇公司转账支付19万元,备注“股份购买款”;于2020年7月2日向鸿利智汇公司转账支付50万元,备注“***谊善股份购买款”;于2020年7月2日向鸿利智汇公司转账支付11万元,备注“***购买谊善股份款”。***合计向鸿利智汇公司支付200万元。
2020年1月10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登记为谊善车灯公司股东。
二、关于谊善车灯公司管理层变更的事实
2019年11月26日,谊善车灯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内容为: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股东会会议,出席会议的股东为鸿利智汇公司、***,代表了公司100%的表决权。会议一致表决通过以下事项:一、免去***、***的董事职务,重新选举***、***担任公司董事,任期三年。改选后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三人。二、免去***的监事职务,选举***担任公司监事,任期三年。公司设一名监事。鸿利智汇公司、***在落款处签字、盖章。
2019年11月26日,谊善车灯公司通过董事会决议,内容为:公司全体董事***、***、***于2019年11月26日在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董事会会议。会谈一致表决通过以下事项:一、***仍担任公司董事长。二、免去***的总经理职务,并根据鸿利智汇公司的提名,同意聘任董事***担任公司总经理。三、免去***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决定由***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四、根据总经理提名,同意另行聘任***、***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在落款处签字。
2020年1月1日,鸿利智汇公司作出人资第20034号《任命书》,任命***任集团汽车照明板块的总负责人,负责佛达型号整体运营,联系子公司谊善车灯(业务管理方面)、汽车照明事业部。负责集团汽车照明板块重大事项决策并向总裁办汇报。
2020年1月9日,谊善车灯公司通过2020年第1次董事会决议,内容为:谊善车灯公司2020年第1次董事会会议于2020年1月9日下午14:00在公司(丹阳)二楼会议室举行。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为***、***、***,应到董事3人,实到3人,代表了公司董事会100%的表决权。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谊善车灯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所议事项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召集和主持,会议以发表意见的方式一致表决通过以下事项:一、聘任公司经理层1.根据董事兼总经理***提名,同意聘任***、***、***,***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担任公司财务总监,同时因2019年11月26日新一届董事会产生前履行副总经理职务的人员全部未经原董事会聘任,董事会不再对该部分人员履行免职程序。2.本次聘任后,公司经理层共8人,分别为***、***、***、***、***、***、***、***。二、调整公司内部管理机构。1.将技术中心拆分成研究院、工程部、工艺部,增设人力资源部、车间综合部,合并计划部、物流部为计划物流部。2.调整后的公司内部管理机构为: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市场部、制造部、财务部、研究院、质量部、采购部、管理部、项目部、计划物流部、工程部、工艺部、检测中心、车间综合部,内部管理机下设各科的设置由经理层决定。三、经理层分工。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对内部管理机构的分工分管工作由经理层决定。***、***、***在董事签署处签字。
2020年11月27日,谊善车灯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约定: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A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A、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20年11月27日起到2021年11月26日止;二、工作地点甲方住所地丹阳市××桥东环路××号。如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进行轮岗交流、派驻服务等,乙方同意甲方根据该工作安排相应调整乙方工作地点。三、工作内容(一)乙方在甲方从事总经办工作,具体工作岗位或者职务为总经理。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发展需要,根据岗位协作及综合调度需求,根据机构设置和调整情况,根据员工交流任职、多岗位锻炼等工作安排,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或职务,并相应调整薪资水平。变更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应于一个月内重新签订书面合同。如甲方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特殊困难情形需要临时安排乙方从事其他不相关岗位的工作的,乙方应当予以接受。(三)甲方对乙方的工资报酬选择确定以下B条款。B、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月工资总额为30000元,其中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18000元,并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内部分配办法考核确定绩效工资12000元。谊善车灯公司在甲方处盖章,***在乙方落款处签字。
2021年7月26日,鸿利智汇公司作出人资第[2021]046号《任命书》,内容为根据集团公司经将发展需要,经研究、决定,做如下人事任命:***先生任谊善车灯公司常务副总经理,代行总经理职责,主持谊善车灯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原谊善车灯公司总经理***先生不再担任总经理。以上任命自2021年7月26日起生效。
2021年7月27日,谊善车灯公司作出董事会决议,内容为:谊善车灯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会,董事会由董事长***主持,应出席董事3人,经依法通知全体董事后,实际出席会议的董事3人,决议经出席会议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本次董事会决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决议事项如下:审议《关于任免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1.免除***总经理职务,并免除***法定代表人任命;2.任命***为公司总经理,并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3.聘任***为公司常务副总经理;4.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公司工商变更事宜。表决结果:同意2票(***、***同意),反对0票,弃权1票,***回避表决。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董事***、***在与会董事处签字,***未签字。
2021年7月29日,***向谊善车灯公司董事发送《关于<沟通函>的回复函》,内容为:鉴于本次董事会所涉议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及股东之间的协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兼任总经理,在召开前、中、后多次向各位董事作出了详细阐述。而部分董事不顾及公司利益及未能勤勉履职,一意孤行的召开,并作出损害公司利益的无效决议,本人深感惊愕。由于本人深感职责重大,避免公司利益受损,故复函并重申如下:1.在7月27日下午召开董事会期间,本人已严正的提出异议:董事会所涉及议题违反了相应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同于股东会决议),董事会越权行使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利益,故本次董事会所作出决议无效。2.鉴于本人和大股东(鸿利智汇公司)之间有股权转让协议,为促进公司良性发展,避免股东权益受损,请董事会撤回本次董事会决议,如董事会一意孤行,本人再次建议董事会提议召开股东大会。3.关于谊善车灯公司的业务问题,本人接手后,竭尽全力,经营明显改善,业绩提升明显。而对于个别董事滥用职权,借用公司名义向本人发函无端指责,本人保留相应的意见及追诉权利。
2021年7月30日,谊善车灯公司作出《关于提请审议任免谊善车灯公司董事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议案一:***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先生担任公司董事的一年多时间里,公司的经营业绩一道没有明显改善,持续亏损,未能达到其入职公司所承诺的业绩目标,给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议案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经***先生向公司申请,***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新的董事长由新一届董事会重新选举产生。议案三:选举***、***为公司董事。议案四:修改公司章程。议案五: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决议内容,办理相关工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
2021年8月2日,谊善车灯公司向***发送邮件,内容为黄总: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不受职务调整的影响,您应当保障正常的工作出勤,遵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同时,为了使您能够继续为公司的发展出谋献策,公司将与您协商调整您的工作岗位及内容。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您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公司上班,不得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二、为了保障公司经营团队的良好运作,公司需要您继续协助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层的经营决策,为公司提升业绩、扭亏为盈贡献力量。具体的岗位设置、工作分工等事项需要与您进行当面沟通。特此通知。
2021年8月3日,***回复上述邮件,内容为:由于疫情原因,本日开始居家办公!如有需要可以视频电话开展业务,请谅解!邮件附件为《证明》一份,内容为:“***,目前居住于花木街道东绣路99弄2号301室。从江苏回沪,要求居家办公10天,不离沪,特此证明。浦东新区花木街道东城第八居民委员会盖章,东城八居委会2021年8月2日”。
2021年8月6日,谊善车灯公司作出2021年第1次股东会决议,内容为:此次股东会决议已按照《公司法》及章程的规定,提前5天通知了全体股东。应到会股东20方,实际到会股东6方,代表77.63%表决权。此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为:1.鸿利智汇公司;2.***;3.***;4.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5.浙江永明模具股份有限公司;6.东莞市华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到会股东对以下事项进行了表决(其中同意票3票,代表73.04%表决权;反对票3票,代表4.59%表决权;弃权票0票),经73.04%表决权股东同意,符合《公司法》就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以下事项:一、***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长职务,新的董事长由新一届董事会重新选举产生。三、选举***、***为公司董事。四: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五、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决议内容,办理相关工商备案信息变更手续。鸿利智汇公司、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浙江永明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华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在股东签署页盖章,***、***在股东签署页载明对此股东会决议不同意。
2021年8月10日,谊善车灯公司向***发送邮件,内容为:公司已于2021年8月2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返回公司上班,但您未按时到岗。鉴于您已经擅自离岗长达8天,公司再次向您通知如下:请您于2021年8月11日之前返回公司上班,并按照公司8月2日通知的要求协商开展工作。否则,公司将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予以处理。
2021年8月10日,谊善车灯公司作出《关于变更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的告知函》,致谊善车灯公司供应商:我司已于2021年7月27日对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现将相应人事变动及任职安排告知贵司如下:1、***先生自2021年7月27日起不再担任谊善车灯公司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2、***先生自2021年7月27日起代行谊善车灯公司总经理职权。若***先生于2021年7月27日后代表谊善车灯公司与贵司签署了相关协议或文件,请贵司收到本函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我司,除经我司追认外,不对我司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2021年8月11日,***向谊善车灯公司、鸿利智汇公司发送《关于谊善车灯通知回复函及告知函》,内容为:公司要求本人不日上岗的通知已收悉。对于公司违反本人与控股股东鸿利智汇公司之间于2019年11月22日签订《关于谊善车灯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的内容深感震惊。公司不顾事实,而鸿利智汇公司却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再次向本人发出该通知,本人认为公司理应先纠正被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的错误决定。公司在控股股东鸿利智汇公司的控制下,被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于2021年7月27日召开的董事会,作出决议免除本人总经理职务,以及更换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事,本人之前的回函已经作出明确答复,此函不再赘述。同样,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控制下,被其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于2021年7月30日提议召开股东会,其中一个议题就是免除本人董事职务。公司和鸿利智汇公司上述一系列的操作,实际已经严重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订立协议的初衷…鉴于部分的第2条、第4条及协议正文部分第2.1条、第4.2条约定的内容。试问公司和鸿利智汇公司对本人总经理免职、并提议解除本人董事职务,何来本人“经营管理自主权”、“确保5年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之说。显然,公司发通知要求本人按时到岗,应先予以纠正公司上述一系列错误和违约行为,恢复本人之前的一切职务。而不是被控股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地位达到某些个人之目的,最终反而损害公司之利益。基于前述,以及《股权转让协议》第4.3条、第4.4条之约定。本人再次告知公司和鸿利智汇公司立即重新召开股东会,恢复本人之前的一切职务,切实全面完整的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之约定。如果鸿利智汇公司不立即改正之前的错误,而一再违约到底,本人将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方追责。如果公司不立即纠正被鸿利智汇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严重损害本人利益的,本人保留追究公司的连带之责。
2021年8月11日,***向谊善车灯公司发送《关于2021年8月10日通知回复函》,内容为:本人对于公司再次致函已收悉。但是本人在原2021年8月2日公司通知回复函中,已经向公司表明,公司未与本人协商,单方免除本人总经理职务,并在鸿利集团公司内部作出免除本人总经理职务的通告,以及向所有供应商作出本人不再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的通告。公司上述一系列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明显违法。对此,本人再次重申,公司应切实全面的履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恢复本人的总经理职务,让本人实质的开展工作,并在集团内部通告和向供应商通告。如果公司一错到底,本人将保留向公司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1年8月17日,谊善车灯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内容为:您从2021年8月2日起无故离岗至今,公司分别于2021年8月2日、8月10日书面通知您返回公司上班,但您拒不改正。经公司向浦东新区花木街道东城第八居民委员会核实,您向公司提供的社区隔离证明系您本人恶意变造,您的行为已经构成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并损害了公司的利益。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决定解除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特通知如下:一、自2021年8月17日起,您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终止。二、您应当在2021年8月22日之前办理并完成工作交接,交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资料(包括纸质、电子或其他存在形式)、办公物品以及由您保管的印章等。若您拒绝或迟延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均由您承担,公司有权向您追索。三、您的薪酬计算至2021年8月17日止,经财务核算,公司尚欠您7月税前薪资30800元;8月扣除您旷工期间的薪资后剩余967元尚未支付,前述未结税前薪资合计31767元,将在您完成工作交接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
2021年8月20日,浦东新区花木街道东城第八居民委员会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21年8月2日,本居委只开具过***,居住在东绣路99弄2号301室的居住证明”。
***作为申请人就赔偿金争议案件以谊善车灯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丹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案号为丹劳人仲案字[2021]第898号,现案件正在审理中。
庭审中,各方确认***的管理团队包含***、***、***、***、***、***、***及***共8人,***为总经理、董事、法定代表人,其余人员为副总经理分管各部门。在2021年7月27日董事会免除了***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职务,2021年8月6日股东会免除了***的董事职务,现谊善车灯公司董事会里已经没有***团队管理人员。现***在谊善车灯公司没有担任任何职务。现在除了***、***还在谊善车灯公司任原职,其余人员均已离职。
三、关于鸿利智汇公司主张违约涉及的事实
(一)私自变更客户供应材料事件
2021年4月1日,谊善车灯公司向吉利公司出具的《透镜使用说明》一份,内容为:2020年7月-8月,谊善接到湘潭基地SX11前组合灯的订单需求呈现急剧增长趋势,经评估,原透镜厂家产能无法满足订单需求,所以紧急开发B点,以应对突如其来的订单需求。2020年9月,在经过内部充分验证的情况下,光型参数符合标准要求,便匆忙应对,进行紧急供货,而后因订单需求逐渐恢复正常,谊善已于2021年1月底,停止采购B点的透镜。谊善成品节点批次2021年2月2号,目前已经全部装车销售。在此期间,我司总计投入生产B点透镜产品17460只。此次保供措施没有预先通知湘潭基地,给贵司工作上带来了困扰,我们深表歉意!谊善在此郑重承诺,不再使用B点透镜!也请吉利公司各位领导予以理解和支持,不胜感激!后续,我司将逐步规范我司内部的相关流程,以充分的沟通为前提,开展各项工作,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2021年4月8日,吉利汽车公司与谊善车灯公司共同召开《丹阳谊善SX11大灯私自变更问题专题会议》,制定会议纪要:1.针对谊善车灯公司每月开展一次剖析检查(对不良品进行抽取),确认谊善车灯公司是否有私自变更行为;2.针对售后私自变更的零件,谊善车灯公司做风险评估,提交市场风险评估报告,确定市场质量风险;3.针对前组合灯私自变更,按照质量协议私自变更条款进行考核50万;4.如谊善车灯公司再次发生私自变更,按照质量协议加倍处罚;5.对前组合灯透镜变更,吉利对变更的零件进行价格审查,对差价进行索赔扣款,如无法提供明确差额,吉利将对变更的灯具按照让步接收处理,抽出20%货款;6.如售后出现市场抱怨投诉,谊善车灯公司需积极配合,迅速响应;7.谊善车灯公司针对变更的驱动板及LED软板提起设变更申请;8.谊善车灯公司对变更后的零件提供全套的誓言报告给研究院认可。
2021年4月,吉利公司向***发送《供应商质量违约/索赔通知单》,显示2021年4月份,谊善车灯公司所供前组合等总成在我司出现大灯转向灯不亮和近光灯光型散问题,经过调查,转向灯不亮问题由***PCB板和转向灯模组变更为佛隽,近光灯光型散问题透镜由军华变更为欧德;以上两项变更均未提起变更申请,且未得到吉利任何批准,情况属实,属于私自变更。
2021年4月9日,谊善车灯公司作出丹谊通报[2021]4号《关于对***、***记大过处分的通报》,内容为:2021年4月初,公司接到吉利客户的反馈,我司的SX11前组合灯因故障原因在吉利湘潭基地进行拆解分析,客户吉利发现其中的个别部件未经过吉利认可。经查,我司未严格依照变更管理程序相关要求作业,个别物料在未经过客户最终验证同意而提前投入使用。造成谊善车灯公司企业信用受损,在湘潭基地以及吉利集团影响恶劣。为此,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做以下追责处罚:一、质量副总***未严把质量审核关,对未经客户同意变更的产品放行,依《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6.4.3条相关要求,记大过处分一次;同时追加“2021年3月份绩效工资为零”的处罚。二、总经理***工作失察,依《员工奖惩管理制度》第6.4.3条相关要求,记大过处分一次;同时追加“2021年3月份绩效工资为零”的处罚。
国家企业信用公示显示,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9年2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汽车零配件零售;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智能联网汽车相关技术服务。股东为***(认缴出资1200万元,实缴出资1200万元)、广州市佛达信号设备有限公司(认缴出资800万元,实缴出资800万元)。2019年12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变更为***。
***为证明鸿利智汇公司主张的“私自变更”与事实不符,提交《关于“私自变更”说明》、***微信记录、邮件记录,显示2020年10月谊善车灯公司与吉利公司***沟通,称鉴于谊善目前模具供应商(***)供货的质量状态与产能,导致我司交付数量满足不了吉利开口数量,***模具质量问题造成我司现场装配故障频发且售后表现差,造成吉利湘潭基地与中心强烈抱怨。目前SX11项目市场日行转向不亮问题占比55%且一直未分析解释清楚,导致问题断点屡次失败,根据以上我司申请开发二轨模组供应商。***主张由于质量部门没有向吉利汽车提起说明需要“增加二轨透镜供应商”,造成被吉利汽车认定为:“透镜私自变更”。
(二)***所涉事件
2019年9月19日,***在微信中向***陈述:“关于谊善的股份参与问题。我们都非常认同***的提议,也是愿意参股经营,但是:我们经过和家人反复的沟通,情况汇报如下:1.关于资金的问题,目前能够筹集的资金:***200万内,***50万内;房产的抵押问题,都不能得到妻子的支持和认同。2.因此,现金出资方案,我们俩最多能够拿出250万;或者看看鸿利这边是否还有其他的能够出资并且出力的骨干参与进来?3.股权质押方案看看是否可以尝试:就是***在广州佛隽的股份进行质押为1200w,同时***出资50万,合计1250万的出资比例,参与谊善的股份。”2019年10月3日,***在微信中向***陈述:“今天见了朱博士的太太,对朱博士的事业是支持的,但是北京的房产不愿意拿出来抵押,朱博士他们商量看看是否能找到200或者250万的资金来进行投资!”2019年10月14日,***在微信中陈述:“今天和朱总都在上海弄吉利“智能大灯”,明天装配好送去吉利研究院!”2019年11月12日,***在微信中陈述:“***这边没有问题的,他最近都在和宋总推进车规LED产品在北汽和吉利的认可,而且取得比较好的进展。”2020年6月28日,***在微信中陈述:“关于***的投资款100万元,我个人分析大概率不会支付了;原因:1,他们的资金确实有困难,小孩需要上学,开支不小;2.在谊善的收入下不高,灰色收入我们团队管的比较死;估计难有灰色的收入;3.他在谊善的地位不稳定,主要是他的情商、领导力、管理能力不相匹配;因此,我个人认为他不愿意支付剩下的100万投资款。还请管理层,领导商量一下应该怎样解决他的资金问题。”2020年7月13日,***在微信中陈述:“我们对***的工作重新定义,发挥他在电子领域的专长;剥离他的管理职能。”
2020年1月15日,***向鸿利智汇公司出具《确认函》,内容为,鉴于***于2019年11月22日与贵司签订了《关于谊善车灯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按照上述协议,***应向贵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共计200万元,现本人***确认以下事项:***已委托本人代为向贵司支付上述股权转让款中的100万元,本人向贵司支付的100万元,是***委托本人代为向贵司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因委托付款产生的任何争议,与贵公司无关。***在落款处签字。
2020年6月28日,***在微信中向鸿利智汇公司陈述:“我考虑再三还是不进行剩余100万入资,我跟***也讲过了。由此引发的相关事宜还请关总指示,如何处理?”
鸿利智汇公司主张***利用职务便利,未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擅自对外与***(***前妻)涉嫌虚构累计52万元的业务交易,提交谊善车灯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技术合同书》两份及《技术服务合同》2份。2018年1月26日的《技术合同书》约定乙方负责“LED远近光一体透镜(固定挡板)的光学设计”研制与开发,合同生效后两个半月完成,技术开发费用总计15万元。2018年11月26日的《技术合同书》约定乙方负责“LED反射式前照灯的光学设计”研制与开发,合同生效后两个半月完成,技术开发费用总计17万元。2019年12月21日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负责1.SX11高配LED当今光透镜的开发;2.NL-3LED远近光一体透镜的开发;甲方每月支付乙方服务费用3万元。2020年6月20日的《技术服务合同》约定乙方负责1.Lotus欧标右舵远近光一体透镜的开发;2.Lotus美标远近光一体透镜的开发;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服务费用总额110000元。鸿利智汇公司提交谊善车灯公司发文稿纸一份,显示Lotus欧标右舵远近光一体透镜和Lotus美标远近光一体透镜的开发合同,由***签发。
2021年2月5日,谊善车灯公司(甲方)与***(乙方)签订《离职结算协议》一份,内容为:因乙方于2021年2月4日提出离职,为妥善处理离职交接事宜,现双方就离职结算约定如下。一、乙方应当退还甲方的资金。自2018年1月起,乙方开始与甲方合作且于合作以后入职甲方,从事NL-3、SX11等项目透镜、电子相关研发工作及研发管理工作,甲方也实际支付了部分研发服务费用。但是,乙方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采取秘密方式,以其前妻***名义收取了甲方253000元服务费用(含代扣的个税),且该部分服务工作存在未完成的情形。现经结算,含***的项目在内,乙方共收取了甲方50余万元费用。据此,经友好协商,甲方同意乙方仅退还500000元。二、甲方应当支付乙方的资金。1.工资。甲方尚应支付乙方2021年1月及2021年2月1日-4日的工资35714元。2。绩效。因3A创建,甲方暂扣了乙方2020年4-6月的绩效13500元,根据甲方政策,应当返还乙方。3.不符合年度奖金条件,不予支付。4.不存在其他应当支付乙方费用的情形。三、支付期限上述两项费用品迭之后,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500000元-35714元-13500元=450786元,该款应当于2021年2月28日前付清。谊善车灯公司在甲方落款处盖章、***在甲方法定代表人处签字,***在乙方落款处签字。
(三)关联交易情况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8月20日作出《谊善车灯公司2021年1-7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1)第0451号】,其中财务情况说明显示,四、与***持股公司的关联交易。***于2019年12月至2021年7月在谊善车灯公司任职总经理,谊善车灯公司与其持股或有关联的且有交易的公司如下: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持股60%;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持股50%;上海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持股48%;上海盛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任总经理。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谊善车灯公司与***持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如下: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商品,交易金额17357516.37元;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采购商品,交易金额3090917.79元;上海盛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采购商品,交易金额112200元;上海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采购商品,交易金额32266.87元。总金额20592901.03元。上述关联交易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谊善车灯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公司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分别在落款处签字、盖章。
***提交《利益相关方交易情况说明》一份,内容为2020年1月9日,谊善车灯公司进行工商变更,将谊善车灯公司原有16家供应商(包括上海通瀚)的欠款的50%变更为股份,该情况在谊善车灯公司章程内有明确载明。
***提交2021年7月16日《利益相关方交易情况报告》,显示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交易情况,备注利益相关方交易实际情况,由公司财务部每月10日前提报上月实际交易情况给集团财务中心,金额超过10万元。***、***、***在报告上签字。
上海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6年5月10日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占股60%,广州市佛达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占股40%。
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于2019年2月14日成立,注册资本3500万元,实缴资本2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股东为***占股60%,广州市佛达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占股40%。
广州市佛达信号设备有限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于2007年9月11日成立,唯一股东为鸿利智汇公司,法定代表人***。
(四)公司经营情况
2021年4月26日,鸿利智汇公司公示2020年年度报告,其中:七、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子公司谊善车灯公司,主要业务汽车照明产品,总资产40342.12万元,净资产-4507.37元,营业收入31716.5万元,营业利润-6528.5万元,净利润-6337.19万元。情况说明,谊善车灯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3日,注册资本为11864.937055万元,截至目前,公司持有其71.19%的股权。主营业务为汽车灯具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有汽车前组合灯、后组合灯、整车小灯等。本报告期,受汽车行业市场萎缩、价格下降等影响,谊善车灯公司仍亏损,但也在持续改善,本报告期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上升48.64%。
2021年8月27日,鸿利智汇公司公示2021年半年度报告,其中:八、主要控股参股公司分析。子公司谊善车灯公司,主要业务汽车照明产品,总资产36253.47万元,净资产-5786.86元,营业收入14124.31万元,营业利润-1322.8万元,净利润-1279.5万元。情况说明,本报告期,谊善车灯公司销售订单增加,毛利率上调,利润有所增加,但由于单位成本较高仍处于亏损状态,谊善车灯公司本报告净利润较去年同期增长64.54%。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0年1月20日作出《谊善车灯公司2019年1-11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0)0180号】,其中《利润表》显示净利润2019年1-11月金额为-114915679.69元,2018年度金额-45344821.56元。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2月18日作出《谊善车灯公司2020年度年报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1)第0022-019号】,其中《利润表》显示信用减值损失本期金额为-11297389.88元,上期金额-28992124.99元;资产减值损失本期金额为-15933950.91元,上期金额-11498671.71元;净利润本期金额为-63371904.30元,上期金额-123383967.72元。五、主要会计报表项目附注,3.应收账款。期末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情况:湖南长丰猎豹其次有限公司,原值6591780元,坏账准备6591780元,计提比例100%,计提原因诉讼中,预计收回可能性较小。7、存货。(2)存货跌价准备,上年年末余额10226210.29元,本期增加15933950.91元,本期减少12479543.98元,期末余额13680317.22元。***主张,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其中有6473.1万元损失计入2020年度审计报告中,该损失并不是新团队接手后造成的损失,不应计算到新团队的经营损失账目上,理应剔除,2019年11月26日之前造成的损失,不应计入新团队的费用为:信用减值损失1129.7万元+资产减值损失1593.3万元+固定资产分摊621.5万元+固定资产折旧补提费用711万元+新团队接手前未计入而在新团队接手后计入的其它费用(594万元+850万元+583万元+390.6万元)=6473.1万元。剔除历史损失6473.1万元后,谊善车灯公司在新团队的经营下是盈利的。谊善车灯公司对此不予确认,主张2020年存货跌价准备对利润的影响对比2019年增加了170万元,增加了公司亏损;2020年谊善车灯公司投资SX11尾灯模具项目550万元,该项目始终未拿到客户订单产生收益,且后期产生收益可能极小,属于投资失败的典型案例,***作为公司决策人存在重大决策失误。
四川华信(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年8月20日作出《谊善车灯公司2021年1-7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川华信审(2021)第0451号】,显示,一、公司基本情况。2.历史沿革……根据2019年11月26日召开的股东会同意,丹阳市泽博汽车零部件厂(普通合伙)将其对公司人民币1751.54308万元的出资(出资比例16.59%)股权转让给鸿利智汇公司,***将其对公司人民币1310.2260169752万元的出资(出资比例12.41%)股权转让给鸿利智汇公司。变更后,鸿利智汇公司持有公司85%的股权,自然人***持有公司15%的股权。此次股权变更于2019年12月12日经丹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变更登记。根据2020年1月9日召开的第一次股东会决议,鸿利智汇公司将其持有的4%、1%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同意江苏富新电子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等16名债权人将其债权转为股权,并相应增加公司注册资本。本期债转股已经16名债权人均认可的公司整体估值3.3亿为增资基数,债转股总额为40855686.03元……新增16户股东合计持股ll.01%,变更后,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1864.937055万元。此次增资于2020年1月10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4.控股股东及最终控制方。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最终控制方均为鸿利智汇公司。三、公司近三年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1)财务状况。2019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2021年7月31日资产总额分别为360084144.92元、403421216.30元、324533856.31元,负债总额分别为341785893.30元、448494868.98元、409035142.38元,所有者权益分别为18298251.62元、-45073652.68元、-84501286.07元。(2)经营成果。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1-7月营业收入分别为335138674.61元、317164993.22元、165338322.49元,营业成本分别为319370854.26元、286028418.72元、147691762.42元,利润总额分别为-120430701.13元、-64693899.98元、-32034545.17元,净利润分别为-123383967.72元、-63371904.3元、-39427633.39元。注:2019年度,公司发生担保代偿支出28700000.00元,计提应收***欠款坏账准备25288621.60元,扣除这两项客观因素影响后,2019年度净利润为-69395346.12元。
2021年损益表载明,谊善车灯公司净利润本年累计数-10617892.30元,同期累计-36086319.77元。
2021年9月15日,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苏华评报字[2021]第337号(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司法执行财产处置涉及的***持有的谊善车灯公司13.35%股东部分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内容为:1、评估目的:根据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执5792号”《评估委托书》,需对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司法执行财产处置涉及的***持有的谊善车灯公司13.35%股东部分权益(对应认缴金额部分为15836736.71元,实缴金额部分为9436736.71元)价值进行评估,本项目评估目的是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提供服务。2、评估对象: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拟司法执行财产处置涉及的***持有的谊善车灯公司13.35%股东部分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5月31日的市场价值。3、评估范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1执5792号”《评估委托书》确定的司法执行财产。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非流动负债,账面资产总额37450.38万元,负债总额42784.89万元,净资产-5334.51万元。7、评估结论及其使用有效期(1)评估结论本次选用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评估结论。在符合资产评估报告中的假设和限制条件,以及在未考虑股权缺少流动性折扣的前提下,谊善车灯公司股东全部权益在评估基准日2021年5月31日的市场价值为7550.00万元,较其账面净资产-5334.51万元,增值12884.51万元,增值率241.53%。(2)评估结论使用有效期本资产评估报告仅为本报告中描述的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评估结论的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自2021年5月31日至2022年5月30日。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前,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
本案为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解除,及鸿利智汇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违约金;二是***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应当向鸿利智汇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涉案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解除,及鸿利智汇公司是否应当返还股权转让款、支付违约金。
根据法律规定,要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必须具备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
关于约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未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双方亦未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故本案中,***不享有约定解除权。
关于法定解除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判断***是否能行使法定解除权的关键,是判定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目的是否无法实现,即判断是否构成根本违约,应结合缔约目的、违约行为的性质、违约行为造成的后果等综合判断。
涉案《股权转让协议》首部约定:“鉴于2.乙方一(***)是鸿利智汇公司间接参股的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总经理,拥有丰富的汽车电子行业的管理经验;4.由于谊善车灯公司经营不善,甲方拟将乙方及其管理团队引入谊善车灯公司开展管理工作,为加强双方合作,同时体现对乙方的激励效果,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谊善车灯公司5%的股权,甲方同意视乙方接管谊善车灯公司后的业绩增长情况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给予乙方不超过10%谊善车灯公司股权的奖励。”第四条法律责任约定:“各方同意,乙方一和乙方二可以成立一家合伙企业承接上述受让股权和奖励股权。”根据双方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合同条款设置,涉案合同同时具有转让股权和奖励股权的两项合同目的。庭审中,***明确其诉请解除《关于谊善车灯公司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请求权基础是针对第一条5%股权的转让方案,其中***购买4%股权,实际履行为3.56%股权的部分,明确其诉请不包括第二条10%股权的奖励方案。
关于第一条5%股权的转让方案,***、***的目的是实现参股谊善车灯公司,享有股东身份行使股东权利,鸿利智汇公司的目的是获得股份转让价款,核心是股东权利。股权是一种综合性的财产权利,不仅包括财产收益权,还包括股东表决权等多种权利。结合鸿利智汇公司证据及***庭审陈述,***及***已按约定价款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合计1000万元,案涉5%股权已变更登记至***及***名下,***及***已行使股东权利,出席股东会,在修订谊善车灯公司章程、更换董事等事项行使股东表决权,***及鸿利智汇公司均已经实现股权转让方案的合同目的。因此,现***要求解除案涉《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部分,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股权转让方案已经履行完毕,***所主张的退还股权转让价款800万元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条10%股权的奖励方案,第2.1条约定“在乙方及其管理团队接管谊善车灯的管理工作后,根据乙方每年度实际完成的净利润予以奖励”,对此,***的合同目的是通过达成业绩目标获得10%的股权奖励,鸿利智汇公司的合同目的是为了实现公司盈利,奖励方案的核心是经营管理权力。该条是附条件生效的性质条款,建立在企业未来经营效益不确定的情况下,对***经营管理公司后设定的未来业绩考核目标。为实现股权奖励目标,双方设置第4.2条款:“乙方对谊善车灯公司的管理义务至少延续至2024年度届满,乙方违反前述约定或是本协议约定的任一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不损害谊善车灯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乙方享有谊善车灯公司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甲方五年内保持谊善车灯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第4.2条是第二条10%股权奖励方案的实施条款,二者具有对应关联性,判断第4.2条的履行情况,是认定双方是否构成违约的关键。
关于第4.2条的履行情况。2019年11月26日,谊善车灯公司通过股东会选举***担任公司董事,2019年11月26日召开董事会,根据鸿利智汇公司的提名,聘任董事***担任公司总经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总经理提名,另行聘任***、***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1月9日,谊善车灯公司通过2020年第1次董事会,根据董事兼总经理***提名,聘任***、***、***、***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担任公司财务总监,本次聘任后,公司经理层共8人,分别为***、***、***、***、***、***、***、***。双方确认上述经理层8人为***核心管理团队。2021年7月27日,谊善车灯公司召开董事会免除***总经理职务及法定代表人任命,2021年8月6日召开股东会免除了***的董事职务,现谊善车灯公司董事会里已经没有***团队管理人员,现***在谊善车灯公司没有担任任何职务,除了***、***还在谊善车灯公司任原职,其余人员均已离职。因核心管理团队在协议约定的五年内发生变更,***主张根据该事实,鸿利智汇公司构成违约,鸿利智汇公司则提出5条意见予以反驳,关于鸿利智汇公司主张更换管理团队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一审法院评析如下:
第一,关于“私自变更”事件是否体现***团队经营管理不当。根据《透镜使用说明》《丹阳谊善SX11大灯私自变更问题专题会议》记录、《供应商质量违约/索赔通知单》《关于对***、***记大过处分的通报》,显示谊善车灯公司未严格依照变更管理程序相关要求,SX11大灯在未经过客户最终验证同意而提前投入使用,造成谊善车灯公司企业信用受损,在湘潭基地以及吉利集团影响恶劣。质量副总***未严把质量审核关,对未经客户同意变更的产品放行,总经理***工作失察,二者对此接受处罚。***为***团队管理人员,在该“私自变更”事件中对***、***的处罚体现***团队经营管理存在不当。
第二,关于***事件是否体现***团队经营管理不当。根据***与***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各方明知涉案股权转让体现的是朱太太(***妻子)对***事业的支持,***实际以自己名义进行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涉及的条款拟定、转让价款沟通,***实际具有电子领域专长、***实际参与经营管理也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内容相一致,结合***系***的父亲,***在签订涉案股权转让协议时年仅20岁及职业情况,不具备股权价款支付能力和管理公司能力,一审法院对鸿利智汇公司主张的***系代持***1%股权予以采信。根据谊善车灯公司与***签订《离职结算协议》,***在工作中采取秘密方式,未经股东会和董事会审议,擅自对外与***(***前妻)涉嫌虚构业务交易,***因此在离职时协商向谊善车灯公司退还500000元。***为***团队管理人员,***行为体现***团队经营管理不当。
第三,关于***与谊善车灯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谊善车灯公司2021年1-7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显示2020年1月至2021年7月,谊善车灯与***持股公司关联交易总金额20592901.03元。虽然上述关联交易未经过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但是涉及关联交易的上海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为***与鸿利智汇公司独资企业广州市佛达信号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持股,上海通瀚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也因债权转为谊善车灯公司股东,***也将部分关联交易情况上报集团财务中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通过关联交易损害谊善车灯公司利益,亦不能以此体现***团队经营管理不当。
第四,关于谊善车灯公司在***团队经营管理下是否经营不善。《谊善车灯公司2019年1-11月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显示谊善车灯公司2019年1-11月净利润金额为-1149.16万元;《谊善车灯公司2020年度年报审计报告》及鸿利智汇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显示谊善车灯公司净利润为-6337.19万元,本报告期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上升48.64%;《谊善车灯公司2021年1-7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显示谊善车灯公司2021年1-7月净利润为-39427633.39元,鸿利智汇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显示谊善车灯公司净利润-1279.5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64.54%。***2019年11月26日至2021年8月6日间在谊善车灯公司任管理职务,根据涉案审计报告及年度报告,谊善车灯公司确实没有达到双方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的股权奖励目标,但评价公司经营情况,除了净利润标准,还涉及产品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知名度高低、营销实力等评价标准,投资收益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营才能体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团队管理经营导致谊善车灯公司经营不善。
第五,基于上述事实鸿利智汇公司变更***管理团队职务是否合理。首先,《谊善车灯公司章程》是***在2020年1月9日行使股东权利同意通过,对谊善车灯公司及全体股东具有约束力,根据《谊善车灯公司章程》第四十条规定:“总经理由鸿利智汇公司推荐,经董事长提名后由董事会聘任”。在公司自治机制中赋予鸿利智汇公司推荐总经理的权利,公司董事会具有解聘经理的职权。除***、鸿利智汇公司为谊善车灯公司股东,谊善车灯公司另有18个持股股东,谊善车灯公司为了公司的整体利益,有权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选择更适合公司发展的管理人员。***基于案涉协议所赋予是经营管理的一定自主权,不是经营管理的“控制权”,***的经营管理不能高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其次,涉案股权奖励条款建立在企业未来经营效益不确定的情况下,是双方协商一致对未来五年经营目标的预判,在***团队没有完成首年目标,***团队核心管理成员***在“私自变更”事件中履职存在不当、***在“私自变更”事件中存在工作失察、***确实存在虚构合同交易行为的情况下,谊善车灯公司为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变更公司管理人员,具有合理性。最后,案涉协议并没有约定***应担任的特定职务,也并没约定经营管理权的行使方式和特定形式,涉案股权转让协议对行使经营管理自主权并未具体化、特定化,在***作为公司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解聘经理职务,并不会导致***股东权利不能履行,也不会导致***经营管理自主权不能再实现。
综上所述,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鸿利智汇公司违反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第4.2条约定,***主张根据该条款要求鸿利智汇公司支付违约金800万元,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否构成违约,及是否应当向鸿利智汇公司支付违约金。
鸿利智汇公司主张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第二条10%股权奖励方案,***损害了公司利益,依据第4.2条、4.3条主张违约责任。一审法院评析如下:首先,虽然一审法院在认定***团队核心管理成员***在“私自变更”事件中履职存在不当、***在“私自变更”事件中存在工作失察、***确实存在虚构合同交易行为,但第4.2条、4.3条的违约责任约定均是基于履行涉案股权转让协议中的违约行为。***在履行第一条5%股权的转让方案中不存在违约,在履行第二条10%股权的奖励方案中,并未明确约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也未约定***管理团队成员存在问题,所有责任均由***承担,鸿利智汇公司主张***承担违约责任无合同依据。其次,股权奖励方案作为具有奖励性、不确定性的合同条款,无法达成奖励目标其后果应当是无法获得股权奖励,而非承担违约责任。最后,鸿利智汇公司主张***构成损害公司利益行为,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实质系一种侵权责任,并非第4.2条、4.3条约定的合同违约责任,故鸿利智汇公司反诉主张***支付违约金1000万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一、驳回***的诉讼请求。二、驳回鸿利智汇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由鸿利智汇公司负担。
经审查,本院对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期间,谊善车灯公司提交(2022)苏1181民初644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记载2019年11月26日,***与谊善车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11月26日起至2020年11月26日;拟证明谊善车灯公司有权依据生产经营变化及发展需要行使企业用工自主权对***的工作岗位和职务进行调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拒不到岗、伪造证明等行为违反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企业制度。经质证,***对该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合法性和关联性不予确认,主张该判决一方当事人已提起上诉,尚未生效,且该判决适用的是劳动合同法,而本案适用的是民法典,两者法律关系不同,与本案无关。鸿利智汇公司对该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该份证据证明了谊善车灯公司对***所做的解除总经理和董事以及法定代表人的职务的股东会以及董事会的合法性,相应事实已经在该判决里直接予以认可,同时也证明了***严重违反了谊善车灯公司规章管理制度,并且管理制度是***自身所签署确认的。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的规定,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综合各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案涉《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能否实现;(二)***是否有权解除该协议。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第一,***与鸿利智汇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鉴于的第4点约定“由于谊善车灯公司经营不善,甲方拟将乙方及其管理团队引入谊善车灯公司开展管理工作,为加强双方合作,同时体现对乙方的激励效果,乙方同意受让甲方所持谊善车灯公司5%的股权,甲方同意视乙方接管谊善车灯公司后的业绩增长情况通过股权转让方式给予乙方不超过10%谊善车灯公司股权的奖励。”之后合同主文分为“第一条5%股权的转让方案”“第二条10%股权的奖励方案”“第三条税费”“第四条法律责任”等。上述合同条款中并未明确约定***支付的800万元股权转让款系获得谊善车灯公司5年经营管理权的对价,而是将8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与经营管理所获得的业绩增长奖励股权分别单列予以区分。第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2019年11月26日,***与谊善车灯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入职谊善车灯公司。根据上述《股权转让协议》及《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可知,鸿利智汇公司邀请并同意***入职谊善车灯公司工作,作为入职奖励条件鸿利智汇公司将其持有的4%的谊善车灯公司股权转让给***,且***入职后需完成相应的经营管理目标,若完成相应目标,鸿利智汇公司则给予额外的股份奖励。同时协议4.2已明确约定“乙方对谊善车灯公司的管理义务至少延续至2024年度届满”。因此,***所享有的自主经营管理权及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业绩后果是鸿利智汇公司对***提出的履职要求,即进行经营管理并完成一定的业绩目标是***的履行义务,而非***所理解的支付股权转让款所获得的核心利益。而鸿利智汇公司为奖励***尽职履职出让其4%的股权,则是鸿利智汇公司让与***的权利。第三,《股权转让协议》4.5约定“乙方将其持有的广州市佛隽汽车电子有限公司60%股权质押予甲方作为履行本协议的担保”,该条款表明为确保***能够尽责履行经营管理义务,***另外提供案外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故***主张其支付的8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其履行经营管理行为的担保明显与上述合同约定不符。根据以上分析,本院认为,***支付的800万元所能取得的对价仅为获得谊善车灯公司4%的股权份额,至于***所享有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属于***应履行的经营管理义务且系在履行义务的范畴内所享有的工作方式方法的自主权,而非获得谊善车灯公司的绝对管理权。***对于《股权转让协议》所能期待的合同目的一方面是以800万元获得谊善车灯公司4%的股权,另一方面是以经营管理行为取得的业绩成果换取额外的股份奖励。因此,***主张其支付800万元以换取经营管理权为其合同目的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股权转让协议》中“第一条5%股权的转让方案”约定的转让给***4%对应股权的转让款***已支付完毕,鸿利智汇公司也根据协议约定对***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工商变更登记,故《股权转让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双方已履行完毕,***目前仍是谊善车灯公司的股东,依法可行使股东对谊善车灯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利。因此,***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额外奖励股份是需要依靠***对谊善车灯公司的经营管理成果来确定能否实现,若***无法完成相应的业绩考核则必然无法享有相应的股份奖励。现***主张其支付800万元系用于获得谊善车灯公司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其已被谊善车灯公司免除总经理职务,故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混淆了《股权转让协议》中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的范畴,其上述主张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主张因谊善车灯公司免除其总经理、董事身份进而导致***无法实现经营管理自主权,违反了《股权转让协议》第4.2条约定,故其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本院认为,第一,《股权转让协议》第4.2条约定“乙方对谊善车灯公司的管理义务至少延续至2024年度届满,乙方违反前述约定或是本协议约定的任一义务应当向甲方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一条股权转让价款总额的违约金。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以及不损害谊善车灯公司利益的情况下,乙方享有谊善车灯公司经营管理的自主权,甲方五年内保持谊善车灯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根据上述约定可知,***进行经营管理的前提是不损害谊善车灯公司的利益。第二,根据现有证据查明可知,***任职总经理期间出现“私自变更”事件,虽***主张该事件事出有因,但在此事件处理过程中,谊善车灯公司最终仍被客户追偿,且***亦在此事件中被记大过处分,由此可以证实***对此事件的发生存在经营管理不当并导致谊善车灯公司利益受损。第三,***作为公司股东,亦作为***的经营管理团队核心人员,在工作期间采取秘密的方式通过其前妻***收取服务费50余万元。虽收取服务费所涉合同最早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但在***任职总经理后,***仍于2019年12月21日及2020年6月20日与***签订两份《技术服务合同》并约定收取服务费。由此证明***在任职期间对于其经营管理团队人员损害谊善车灯公司利益行为未能及时审查发现,最终导致谊善车灯公司利益受损,应认定***经营管理行为亦存在不当之处。第四,《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在2020年的目标营业收入为27000万元,达标净利润为480万元,目标净利润为800万元;2021年的目标营业收入为36000万元,达标净利润为1440万元,目标净利润为2400万元。根据谊善车灯公司2020年度审计报告记载,该年度营业收入为3171.65万元,净利润为-6337.19万元;2021年1-7月财务报表专项审计报告记载,该7月营业收入为1653.38万元,净利润为-3942.76万元。根据上述数据可知,仅2020年的营业收入达标,其余项目均未达标,虽公司经营管理存在各种数据的综合评估,但《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需考核其他项目数据,仅根据协议约定的数据可知,***经营管理期间确实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利润达标数据。第五,《股权转让协议》并未约定***必须通过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的方式行使经营管理权,亦未约定若***无法担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则可由***解除协议并要求返还款项。综上,在***履职期间未能达到协议约定的考核标准,且出现管理不当行为,故谊善车灯公司召开董事会及股东会变更了公司管理人员合理,并未违反《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亦属于谊善车灯公司内部治理范畴。因此,***主张其享有合同解除权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在***不享有合同解除权的情况下,***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主张鸿利智汇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800万元及赔偿800万元损失等诉请均无事实基础,亦无法律依据,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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