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长耀配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兰州长耀配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2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中华街拆迁楼一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系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行政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长耀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71号(***象写字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长耀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鹏悦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鹏悦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6元减半收取11723元,由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172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