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1民终243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城关镇中华街拆迁楼一层铺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0年2月20日出生,住兰州市城关区,系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人事行政部行政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兰州长耀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71号(***象写字楼11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上诉人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兰州长耀配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2022)甘012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鹏悦公司于2023年4月19日以双方在庭外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院审理期间鹏悦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6元减半收取11723元,由甘肃令牌鹏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其余11723元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晖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徐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