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4执18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阎宝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华,男,1976年10月出生,汉族,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新疆时向科研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原新疆宏盛兴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 姬有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时向科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原新疆宏盛兴乙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的(2020)新0104民初8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31650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31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进行财产报告;
2.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6月30日、8月13日、9月8日、9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财付通等财产线索发起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无互联网银行存款,无投资、证券登记等信息;
3.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向乌鲁木齐市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农十二师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交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0年9月13日前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路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址经营;
5.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依申请人申请,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并发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0年9月26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其表示无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建忠
审 判 员 马卫国
审 判 员 李国华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裴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