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1229执301号
申请执行人: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0125Q。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聚仁诚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689502878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与湖南聚仁诚和实业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要求被执行人湖南聚仁诚和实业有限公司返还款借款本金18279732.2元,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
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于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