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2民终79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18888012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地人(怀化)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1220011039502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怀化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区锦溪南路2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00565938987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君见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301200810801708。
上诉人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怀化华盛麓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18)湘1202民初409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怀化建南机器厂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7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