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事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72执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龙口经济开发区环海路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诚,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涛,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虎山镇大村。
法定代表人:苏照元,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龙口中集来福士海洋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岚渔台91001”号海洋平台。现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岚渔台91001”号海洋平台的查封、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日照顺风阳光海洋牧场有限公司所有的“鲁岚渔台91001”号海洋平台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