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甘0423民初1758号
原告: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条山南路330号A1幢1层1—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景辉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一条山镇建设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隆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渭河街63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景辉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甘肃景辉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甘肃亚盛亚美特节水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顺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1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