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20财保339号
申请人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原:重庆琦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3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9545XP。
法定代表人王星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琰义,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6号(B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93943908L。
法定代表人万东勇,总经理。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19年10月31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保全。申请人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已提供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