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财保17号
申请人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剑山路106号(B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93943908L。
负责人杨维岗。
委托代理人乔羽,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琦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二支路3号3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589545XP。
法定代表人王星淇,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申请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立案庭立案后于2020年1月8日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申请进行破产重整,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渝0120破申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渝0120破4号决定书指定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担任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现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解除对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852号执行裁定对重庆市创普实业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2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向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