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乌审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626民初2937号
原告:武某某,男,汉族,现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乌审旗“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宿州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某。
第三人:内蒙古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受理原告武某某诉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0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24年12月18日原告武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武某某撤回对被告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机电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内蒙古伟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郃***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