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211执95号
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52号高新电业办公室4-7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新马工业园新马动力创新园6.1期7栋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2)湘0211民初19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株洲实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万元或查封、扣留(提取)、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留、扣押的,应当在控制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控制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欧阳建新
审判员 杨 杰
审判员 董 海 涛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