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211执13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湘山路52号高新电业办公楼4-7层。
法定代表人:陈晓民,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南海大道1048号海翔广场8楼815-816。
法定代表人:刘旻慧,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211民初2873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株洲高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2年5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股票、车辆、互联网金融等情况财产情况,于2022年5月23日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刘光祥的公积金缴存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5月27日向株洲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6月28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6月3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同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6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56万元,已执行到位0万元,尚有15.056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深圳索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祥宇
审 判 员 张轶强
审 判 员 杨 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尹宏博
书 记 员 彭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