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谷泰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与江苏谷泰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非诉行审字第28号
申请人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蒋健,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江苏谷泰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7月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江苏谷泰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质监罚字(2014)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其罚款122400元的处罚。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22400元。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2014年5月29日,申请人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对被申请人江苏谷泰粮食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中发现,被申请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移动带式输送机17台,货值金额244800元。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罚款122400元的处罚。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且程序合法,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泰州市靖江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的(**)质监罚字(2014)第05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慧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镇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顾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