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602民初1762号
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龚XX。
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XX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于202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通XX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