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37261号
原告:北京时医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煤炭印刷厂)1幢3层83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民军医电子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22号院办75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时医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人民军医电子出版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时医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时医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 孟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裘 晖
二〇二〇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