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5303号原告: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原路北段山水郡府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25438996。法定代表人:王卫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坤,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磊,系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生态工业园区纬十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588581589Q。法定代表人:张克奇。被告:***,男,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被告:***,男,1962年3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原告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天力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原告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见为由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750元,由原告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蔡常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张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