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4财保47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曾用名:周口市华泰电气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原路北段山水郡府小区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425438996。
法定代表人:王卫亮。
委托代理人:邱坤,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申请人:沈丘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世纪大道西侧商务中心管委会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0YITR88。
法定代表人:马晓腾。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沈丘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作出(2021)豫1624财保475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沈丘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权证号为:2××3房屋予以查封,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房权证号为:2××3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南华泰供电有限公司提出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沈丘县森林半岛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权证号为:2××3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单子成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白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