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02执893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门峡市工业园区禹王路街道偏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住**门峡市开发区向川**路**街坊**号院**号楼**单元**层**户户。
法定代表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升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1202执8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