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1222执恢146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
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区禹王路街道偏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系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河南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议价,被执行人自愿将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扶贫搬迁新型社区8#楼自东向西1#、2#、3#、4#门面房和5#楼自东向西3#、4#、5#门面房,共7套作价2513220.00元抵偿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自愿放弃剩余全部应付款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的位于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扶贫搬迁新型社区8#楼自东向西1#、2#、3#、4#门面房和5#楼自东向西3#、4#、5#门面房,共7套作价251322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抵偿2513220.00元。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扶贫搬迁新型社区8#楼自东向西1#、2#、3#、4#门面房和5#楼自东向西3#、4#、5#门面房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时起转移。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