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1222执恢200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成辉艳,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
法定代表人:***,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222执恢2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