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2民终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生于1983年5月31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阴高松,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可,河南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生于1960年9月25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鹏,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园区禹王路街道偏沟村。
法定代表人成辉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宏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于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2019)豫1203民初26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935元,减半收取12967.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251元,减半收取2625.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福恒
审判员  郭丽莎
审判员  赵 曜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侯杨
书记员宋震
书记员郑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