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

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河南豫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281执5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工业园区禹王路街道偏沟村。
法定代表人:成辉艳。
被执行人:河南豫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电子产业园华山路与银杏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朱晓。
关于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与河南豫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义马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81民初第85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河南豫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4680元、案件受理费1680元及申请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南豫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邓 晓 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上官卓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