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2民初182号
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变更前名称陕县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
负责人:***,该支部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通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被申请人: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工业园区禹王路街道偏沟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包括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
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菜园村委会)与被申请人河南鼎信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鼎信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1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菜园村委会称:请求撤销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7]25号仲裁裁决书。事实和理由: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4年12月12日达成的付款协议对双方争议解决方案达成新的意见,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仲裁机构明知有约定还坚持仲裁裁决,违反仲裁法规定。二、《电力施工合同》、《付款协议书》及《工程增量签订单》,被申请人签名处三人签名均非本人签署,且三人中没有村委会主任签字,在仲裁过程中对此提出异议,仲裁委没有查证签名及印章,草率认定合同有效,无法认定合同真实性。三、《电力施工合同》中,工程量没有进行最终的审核和决算,没有完全交付使用,付款协议显失公平,双方应对工程量重新确认或经第三方评定评估后确定。
被申请人河南鼎信公司称:一、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签订的《电力施工合同》第九条约定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符合仲裁法规定,程序合法,没有违反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情形。2014年双方签订的《付款协议》是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中陈述的一个事实部分,申请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仲裁委受理本案符合法律规定。二、申请人所述三人签名并非本人所签没有任何证据证实,申请人提供的证明已经证实了没有村委会主任,申请人对工程款已经支付过80万元,应认定为以自己的履行行为履行了合同,是一种事后追认,被申请人不能否认公章的真实性,同时也未申请鉴定,应当认定公章真实。三、申请人所述第三个理由不符合仲裁法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法院不必审理,但还是要陈述一下,《电力施工合同》是一次性包死工程价款,不存在工程决算,工程已经施工完毕,供电正常并交付使用。请求法院驳回申请。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15日,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作出三仲裁字[2017]25号仲裁裁决书: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于本裁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513220元及利息(其中148217元工程款自2015年5月1日起;2318783元工程款自2017年1月1日起,46220元工程款自2017年4月15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本裁定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菜园村委会在上述仲裁裁决生效后,诉至本院请求撤销上述仲裁裁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
陕县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与三门峡鼎信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2013年6月5日签订了《电力施工合同》,对双方的建设施工合同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该合同第九条约定纠纷提交菜园村委会所在地仲裁委员会裁决,三门峡仲裁委依据该仲裁条款受理本案,符合仲裁法规定,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当事人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没有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而后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请人菜园村委会提出的其他申请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审查范围,且已经经过仲裁委作出判断和裁决,系仲裁庭独立行使裁量权的过程,在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再次依据该理由认为仲裁裁决应当撤销,该申请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菜园村委会申请撤销三门峡仲裁委员会三仲裁字[2017]25号裁决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三门峡市陕州区菜园乡菜园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