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九法民催字第00052号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区剑山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2月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出票人隆鑫通用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贰零壹伍年零壹拾月贰拾捌日,汇票号码**********79004,收款人重庆亚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汇票到期日贰零壹陆年肆月贰拾捌日,出票金额50000元,付款银行华夏银行重庆分行九龙坡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