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雄辉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0316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河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雄辉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C交易区2幢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雄辉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