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7民初21745号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河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6015Y。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市雄辉不锈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8号绿云石都C交易区2幢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雄辉不锈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雄辉不锈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