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4执53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泉街道剑山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现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在中国农业银行62×××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604.2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宿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