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齐世贤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784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泉街道剑山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安丘市。现住址同上,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6)鲁0784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免维护行星减速机12台、风机12台、倒装式减速器5台,返还回收款3080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69.25元、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3月2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9年7月10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该案执行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鲁0784执531号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