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

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与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3701号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河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会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根据爱华公司申请,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苏0481执保1607号民事裁定:冻结施耐德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因此冻结了被申请人施耐德公司的银行帐户。二审中,申请人爱华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一审法院即溧阳市人民法院采取的冻结措施予以续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爱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