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4民终3701号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河西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会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立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重庆市璧山区爱华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华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施耐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溧阳市人民法院根据爱华公司申请,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苏0481执保1607号民事裁定:冻结施耐德公司的银行存款3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因此冻结了被申请人施耐德公司的银行帐户。二审中,申请人爱华公司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一审法院即溧阳市人民法院采取的冻结措施予以续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爱华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江苏施耐德冷却塔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