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皖1103民初2045号
原告:安徽安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上海北路611号(滁州国际商城A区)29撞商业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MA2T1HW37N。
法定代表人:代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曙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滁河路3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3JT5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安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华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安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75元,减半收取7788元,由原告安徽安炬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