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23执57号
申请执行人***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2058471382C,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恒兴广场A区603室。
法定代表人:徐德明。
被执行人: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4公里。
法定代表人:曹守生。
本院在执行***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 昊
审判员 卓玉俊
审判员 黄邓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林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