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23财保43号
申请人:***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恒兴广场A区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8471382C。
法定代表人:徐德明,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青年路四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790L。
法定代表人:曹守生,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肥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70万元。申请人***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肥西县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的工程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汪清源
书记员胡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