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辰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11民初5125号

原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恒兴广场A区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058471382C。

法定代表人:徐德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何俊,安徽远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青年路四公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232790L。

法定代表人:曹守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宗炳,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西祥,安徽正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大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马海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钟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