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辰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辰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辖18号
原告:安徽辰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屯溪路恒兴广场A区6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140122058471382C。
法定代表人:徐德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凡,安徽金亚太(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27728282891。
法定代表人:杨昌平。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西路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104002991362D。
法定代表人:王雪梅,局长。
原告安徽辰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受理。
安徽辰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被告一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承接发包人为被告二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的合肥市奥体小学土建工程项目。2017年11月,原告安徽辰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由原告承建合肥市奥体小学土建工程防水分项工程施工项目,分包合同约定了分包项目工程量、分包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合向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至结束,决算价为1676532.89元,总工程于2018年10月25日通过竣工验收。依据合同约定,被告现尚欠992706.25元工程款没有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8年(竣工验收两个月后开始计算)按年利率6%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止,计13707.5元,违约金从2018年12月26日起暂计算止,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暂计8338.73元。同时合同约定防水分项工程保修期为五年,被告一扣留工程款5%的保修金即83826.64元,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五年保修期满时由被告予以返还原告。原告认为,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完成合同所约定的全部项目,被告一却没有按合同约定付款,被告一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被告二作为发包人应当在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992706.25元,利息暂计13707.5元(自起至款付清止,按年利率6%计算〉,违约金暂计833873元(自2018年至款付清止,每日按未付款金额的万分之一计算〉,合计1014752.48元;2.判令被告一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五年保修期满后返还原告工程款5%的保修金83826.64元;3.判令被告二在欠付被告一的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承担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针对被告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经审查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第八项违约、索赔及争议中28.1条“双方约定,在履行分包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者调解不成时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争议:(2)依法向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双方约定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违反级别管辖及专属管辖约定,本案应由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受理。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2019)皖0104民初393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肥东县人民法院管辖。
肥东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约定依法向合肥市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专属管辖规定,该约定无效。案涉工程所在地属合肥市蜀山区,故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案依法不属于该院管辖。
肥东县人民法院以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移送不当为由,报请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上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工程项目位于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了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无效的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本案管辖的依据。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上述管辖约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肥东县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104民初3937号民事裁定;
二、安徽辰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安徽安徽省光信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市蜀山区教育体育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由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王 军
审判员 孙礼会
审判员 张玉德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施云松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