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5606号之二
申请人: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作出(2019)沪0117民初1560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申请人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