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与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5606号之一 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中机国能炼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胜星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诉讼费计人民币5,025元,由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