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3民初730号
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永和路118弄21号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东、港北二路以北。
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联合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