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武进电力管件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民终30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310823053,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经济城。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武进电力管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251158021G,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镇湟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湟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武进电力管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管件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圣南公司以管件公司交付的案涉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其提交了常州市武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佐证。对此,本院认为:圣南公司提交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了管件公司交付的货物的原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书为伪造,从举证的角度让人对管件公司交付的案涉货物的质量产生了明确的怀疑,在这种情况下,应由管件公司进行举证,证明其交付的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一审法院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处理不当,导致案件的基本事实未能查清,故本院对本案依法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1)苏0412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圣南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394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龙海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 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