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06民初54652号
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石湖荡镇贵南路889号12幢5楼524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浩天信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中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胶州市铺集镇***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上海圣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中海能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因查明事实复杂,不再适用简易程序,但因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苹
顾 晓 晨
书记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