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江之光装饰有限公司

苏州九木家具有限公司与吴江之光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509民初13035号之一
原告苏州九木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东中市**。
法定代表人索道富。
委托代理人*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之光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区松陵镇仲英大道**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九木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之光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45955.40元、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万元、赔偿律师费损失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在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九木家具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80元,保全费1770元,由原告苏州九木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