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21民初221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中天路1号(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LK8L3P。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