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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与安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521民初2218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 被告:安徽某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六郎镇殷港工业集中区中天路1号(电子商务产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MA2NLK8L3P。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某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4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周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