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山西春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4民特430号
申请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北二村131号C区5101房间。
法定代表人:张正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绣熔,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北京东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春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张庄镇下马郡头村。
法定代表人:张国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山西春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天津言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春明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0日立案。申请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邮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北京正天恒业数控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阎 炜
审 判 员  向绪武
审 判 员  孙永欣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 璐
书 记 员  马 玉